上海国资院主办新公司法背景下国资国企深化改革专家研讨会
2024/01/15 15:51
2024年1月10日,“新公司法背景下国资国企深化改革专家研讨会”在上海国资院举行。来自高校、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及专业机构等领域的9位专家,围绕“新公司法专题解读与要点交流”、“国资国企应对策略及改革方向”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上海国资院院长罗新宇主持会议。
罗新宇表示,新公司法的实施和国资国企新一轮深化改革,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为此,本次专家研讨会特邀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资深专家,聚焦新公司法修订作专题研讨,关注国资监管新趋势,提出国资国企在这一背景下的应对策略和改革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聚焦公司种类调整、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社会责任,深度解析了新公司法修订的关键议题。他强调在新法规框架下对公司种类进行合理分类和定位至关重要,将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在资本制度改革方面,他指出调整资本制度的灵活性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方面,他深入剖析了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普通公司的治理结构调整,凸显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和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他解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入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最后,通过对新公司法对国有参股企业经营风险的详细分析,包括公司退出方式、定向减资中的法律与操作矛盾、国有企业面临的法规约束以及国有股权退出的法律协调问题,全面呈现了对法规实施可能涉及的复杂问题的关切和深入思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宇对新公司法的三个关键变化及潜在风险提出了见解。他强调ESG入法对社会责任条款的有益扩展,但也指出需要审慎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强调企业首要责任是追求盈利,同时尊重ESG的自愿性。此外,他对董高对第三人责任条款的定义不够明晰提出了谨慎看法,建议在此方面加以澄清。对于新公司法对国企的影响,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规定和董监高责任问题的明确规定,他呼吁国有企业在应对这些变化时保持谨慎态度。
上海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钟可慰对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章程、股权权利、审计委员会监督的影响进行了分享。他强调新公司法对已设立国有公司认缴年限的影响,特别需关注认缴期超过5年的情况。指出新公司法以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对公司治理模式将带来新的变化。同时,他分享了市国资委参与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相关的讨论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关注重点。
中国商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东董事处处长郑江韬指出国企需要关注党的领导、权责机制和监督管理三大问题。他聚焦公司治理实践中法律滞后的问题,强调新公司法对党的领导的明确规定,提到了权责机制的调整和监督管理的问题。郑江韬指出公司法修订后对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的较大调整,对外部董事履职提出更高要求。此外,他关注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际规则协定相衔接,以适应国际竞争规则的需要。
上汽集团合作和法律事务部项目经理胡昕珵分享了国企合规管理的实务思考。她指出国有企业近年来在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方面面临越来越高的要求,新公司法为合作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在实务层面,胡昕珵探讨了新公司法对企业电子化流程和行政处罚的影响,强调了平衡企业发展与合规要求的重要性。
浦东新区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处长李育民分享了新公司法对地方国资国企监管与改革的潜在影响。他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国企改革和国资行权的影响,包括国企自身管理和国资委定位的问题。李育民还提到了监事会的履职问题以及参股企业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建议。他呼吁完善监管制度建设,特别是在科技领域要思考如何建立与控股不控权相匹配的监管制度。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培龙对新公司法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实务建议。他指出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出台标志着公司法朝着更加严谨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向发展。在实务层面,他关注了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责划分。他强调对代理诉讼、私权制度的不足以及在诉讼实务方面的变化需要特别关注。在新公司法下,专注于公司法律工作的律师有望在非诉讼和法律体制认知方面迎来巨大的发展潜力。
原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提出新公司法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三大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他关注党组织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入国际协定造成重大影响。探讨了国家出资公司中股东身份的问题,特别是国资委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的授权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他指出新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监督,可能存在实际操作上的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补充说明。
上海国资院特聘专家、光明食品集团原监事会主席韩强详细解析了新公司法的修订历程、对国有出资公司的规定以及对董事会职权的调整。他指出新公司法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治理框架,明确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职责,解决了多个困扰企业的问题。他着重讨论了外部董事的调整和审计委员会职能履行的实际思路,强调在实践中借鉴国外议事规则,结合中国特色,形神兼顾,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健全和可操作的法律支持。
会议最后,罗新宇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表示感谢。他表示,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凝聚了各方智慧。本次专家研讨会不仅促进了对新公司法的深入理解,也为国资国企在深化改革中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建议。上海国资院将发挥国资智库引领功能,为国资国企深化改革提供更明晰、更具实操性的智力支持。